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专利侵权,律师分析称微信与原告运行模式不相同( 二 )

财付通公司和腾讯公司并不认可,他们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只是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单字段二维码”。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由专利名称及微卡时代公司和银河联动公司庭审现场表示可知,该专利包含商户信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个体性。而微信支付系统仅是提供支付渠道,与商户信息没有关系,因此,两项设计具有不同的理念和运行模式。

他认为,如果确实如腾讯公司代理人所言,二维码采集、解码、辨识是已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那么微信支付系统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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