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三 )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担当关键核心岗位、具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表现良好的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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