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准入关筑牢“防火墙”,金控公司监管将有规可循( 五 )

监管改革配套推进

专家认为,确保金控公司能够得到严格监管,还必须配套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在《办法》推出之前,由金融机构发起的金控公司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集团层面进行监管。然而,其他类型的金控公司,由监管机构按分业监管原则对持牌子公司监管,而在集团层面缺乏统一监管主体,难以发现风险在集团内部的转移、扩大以及向外传染。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少数金控公司特别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其子公司涉及实体企业以及多个金融行业,为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会利用当前监管模式下的监管空白或者不同子公司的监管规则差异进行套利,最终导致资产和风险向监管最为宽松的领域或地区转移。

王勋认为,《办法》明确了金控公司监管主体,填补了监管空白。《办法》明确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监管。

同时,统一了监管标准,并强调持续、穿透式监管,对于防控少数金控公司监管套利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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