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拟75亿元底价出清幸福人寿 原有股东均或无缘接盘( 三 )

原有股东或接盘无望

项目显示,转让方已向幸福人寿其他股东发送关于股份转让以及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截至目前,部分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要求,幸福人寿原有股东中,并没有任何一家股东符合意向投资人要求。

据项目介绍,此次产权交易接受单一主体受让和联合体受让,单一主体或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

其中,采用组成联合体方式受让的,联合体成员最多不得超过3名,并且应至少包括一名战略类以上的意向受让方。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东具体为四类,为综合考虑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划分:

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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