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为何选择破产?代理律师:方案尚需债权人表决,不可能金蝉脱壳!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已经发布《声明》,贾跃亭已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chapter 11)向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并称这将成为解决贾跃亭个人余下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佳方案。

瞬间,舆论及资本市场给予高度关注,并针对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的动机、影响及接下来可能出现的进行猜测。10月16日,证券时报·e公司采访人员独家联络到FF相关方面,而负责代理此次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的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韩丽律师,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破产重组更有利债权人

韩丽律师表示,美国法律中有两种破产方式,分别是Chapter 7的破产清算,和Chapter 11的破产重组。

具体来看,Chapter 7是针对美国公司的一种清算方案,对于个人而言,这意味着此人将交出其除了生活和工作必要花费之外的所有资产,从而免除债务的一种做法。实施破产清算之后,个人不再有债务负担,并将拥有所有未来的收入和财产。

相比之下,Chapter 11则是一种公司重组方案,对于个人而言,却是更加复杂的一种方案。首先,个人必须制定一项偿还债权人的重组计划,这通常意味着继续努力偿还其债权人,并且需要债权人支持这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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