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遇拦路虎,6件商标申请被驳回(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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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 , 苏宁易购提出“苏鲜生”等6个相关商标(以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 分别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冰柜等第11类商品、牙刷等第21类商品、服装等第25类商品、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 , 却因为与他人在先注册的“苏先生”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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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几次被驳回后 , 苏宁易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含义、整体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 , 不构成近似商标 , 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类似案件中已有诸多“先生”与“鲜生”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共存注册 , 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 , 诉争商标也应获准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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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认定苏宁易购申请注册的6件“苏鲜生”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苏先生”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苏宁易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而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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