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遭遇商标“烦心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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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决定 , 接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呼叫等层面差别显著 , 未组成类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苏宁易购的长期性使用 , 已得到较高名气 , 苏宁易购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驳回复审决策 , 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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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 , 诉争商标“苏鲜生”与引证商标“苏先生”均为文本商标 , 二者在文本组成、通话等层面相仿 , 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货品上 , 易使有关群众对货品的来源于造成搞混、错认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组成应用在同一种或是相近货品上的类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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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 , 驳回申诉苏宁易购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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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不服一审判决 , 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到上诉称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诉争商标由文本“苏鲜生”组成 , 引证商标由文本“苏先生”组成 , 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 , 整体比对差别不显著 , 二者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货品上 , 非常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造成搞混、错认 。 因而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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