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多次提出同归于尽,妻子将其“反杀”后回家洗手洗头被批捕( 四 )

首先 , 在本案中 , 可以认定黄娟和余达在车上发生争执冲突 , 余达的行为致黄娟颈部受伤 , 但根据现有证据 , 仅能认定余达的行为系故意伤害黄娟的行为 , 无法认定余达当日必致黄娟于死地 。 正当防卫要求必要限度 , 黄娟对余达的伤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 但在余达无力反抗后继续勒颈致其死亡 , 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

其次 , 黄娟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心态 。 黄娟当时坐在驾驶座 , 可以完全自由进出车辆 , 同时黄娟看到其同住家人在车辆前经过 , 但在车上的两个小时内黄娟并未下车呼救 。 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 , 黄娟的主观目的已经从防止侵害过度到致对方于死地 。 案发后 , 黄娟并未采取急救措施 , 而是将车门上锁后回家洗头洗手 , 对余达的死亡抱有接受或放任的态度 。

最后 , 本案属情节较轻 。 本案由黄娟对余达伤害行为的防卫过度到黄娟对余达生命的非法剥夺 , 后黄娟顺势将余达杀死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本案存在防卫性质 , 属故意杀人 , 情节较轻 , 且黄娟具有自首情节 , 对于黄娟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记者从青浦区检察院获悉 , 目前 , 该院已将此案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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