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博、即时通信等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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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12月26日电 26日 , 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 , 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规定提出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原件 。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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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规定明确 ,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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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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