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因茨|德刻爱因斯坦名言:国为人设人不为国存( 二 )


自然界的秩序是“适者生存” 。人类社会的文明秩序在于“不适者也能生存”,而且让人人活出个有模有样的尊严来 。要证明和实现这一点,单靠个人常常无能为力,天灾人祸会不请自来,必要时国家须施以援手 。因此,德国的做法符合情理,也与法理相一致 。公法上有个著名的原则:对于公权力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就是禁止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国家或政府限制、剥夺公民的权利,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 。但对于公民迫切需要国家出手相助而言,只要请求正当,政府就不能冠冕堂皇地以“没有明文”而婉拒,因为此时的义务或责任,既是道义的也是法律上的(更确切地说由自然法推论出来的) 。怪不得德国的基本法里专门规定“司法机关受法律和法的约束”(第20条,这里的“法”显然不限于成文法) 。意大利法学家克拉马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一书中这样说过:“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 。”毫无疑问,如果仅以成文法为依据,不但无法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而且会累积、激化矛盾,甚至人为地制造社会对手或政府公敌 。
也许是觉得自己做得还不够好,生怕忘记了、辜负了人民的重托,到了2005年,德国政府以特殊的方式纪念伟大的科学家、杰出的思想家爱因斯坦,特地将他的政治信条刻在政府大楼上:“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 。”这不光是德国人对自己的鞭策,更应该看作对世人的提醒!
(学习时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