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据|丽人丽妆因广告表述不正确被罚4万元 化妆品宣传要有真凭实据(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自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管新规实施后,化妆品企业的功效说明也被戴上紧箍咒。《条例》显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好的产品不需要过多的去赘述,市场会给予一定的反馈。产品宣传固然重要,好的噱头会呈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一定要建立在合法宣传用语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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