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宁宁|升级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给家长吃上“定心丸”( 二 )


对此,周友军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贯彻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确立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另外,这一规定也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了协调。
但此条规定中并没有展开说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可能需要方方面面的注意。
为了落实法律规定,苑宁宁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坚持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等原则基础上,出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
“不仅要有行业规范行业准则,其实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者来说,也应当有最低的要求。”苑宁宁提出,第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设置专门的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来负责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当中应当坚持“最小授权”的原则。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后,应当严格设定信息的访问权限,控制知悉范围,避免不必要、不相关的人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或访问信息。
第三,要坚持多次同意原则。当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目的、使用方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必须要再次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和监护人的同意。
第四,处理或者保存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比如,加密措施或是在委托第三方处理时进行安全评估等,有效防止被非法窃取或者获取个人信息。
第五,当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求个人信息撤回、删除时,应当优先受理和处理,并及时反馈。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来说,应当优先处理涉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的投诉举报,甚至可以考虑由专人来处理。
【 苑宁宁|升级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给家长吃上“定心丸”】苑宁宁总结称,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但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做了升格保护处理,更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方面,要求更高,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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