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 二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签约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100。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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