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织密法网,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 )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我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郭某与动物园协商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审判,郭某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同时法院还判决动物园删除郭某留下的指纹信息。
“如果法律能对人脸、指纹这些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方式、用途等作出更为清晰具体的规定,类似郭某这样的案件,就能有更为明确的保护依据。”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军说。
面对公众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出回应:“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大数据杀熟”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另一个热点问题。其具体表现可能是同一个APP上“会员价”高于非会员价,甚至同样的商品,不同手机显示不同价格。复旦大学一项关于网约车的研究发现,某一品牌手机用户更容易被舒适型车辆司机接单,这一比例是其他品牌手机用户的3倍。
“一些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杨合庆介绍,“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专章规范相关内容,专门规定了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相关义务。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婕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对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配置与其控制力和影响力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构建个人信息的监管处罚制度
完善的权利设置,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决心;而强有力的监管与处罚措施,则是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有效的震慑。
要落实监管措施,首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主体。对此,杨合庆介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的协同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并对其统筹协调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力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情况,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梯次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从业禁止的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作了规定。对此,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条款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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