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听李律师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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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刚在一个购物软件上浏览母婴用品,另一个购物软件就推送奶粉广告……近年来,滥用网络轨迹、大数据杀熟等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广泛关注。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这是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话题,2021年8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从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我注意到在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细化,分成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那么什么是敏感个人信息呢?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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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对于这些敏感信息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又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处理者是必须经过个人单独同意的,否则不能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同时,信息处理人在处理前,还需要对个人明确告知自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这个告知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处理者未履行或履行不充分,将可能会涉及到侵权。如果涉及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处理,不仅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还应该有专门的处理规则予以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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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管是针对敏感信息还是非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设计了一些普遍使用的规则,比如“知情同意”原则,这个概念听起来可能比较陌生,其实在就医的时候是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大夫向病人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方案、病情预后及诊治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病人或家属经深思熟虑自主作出选择,得到患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由其确认的诊治方案。那么这个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如何体现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 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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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们现在常遇到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各种场景的摄像头很多,但是不是对我们人脸抓紧进行分析的我们不知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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