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大要点需注意( 二 )
四、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部分确立了多项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的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准则,特别是在云环境和平台经济的背景下,很多新型和疑难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很难精准地适用具体相应的法律条款,但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具有协调、漏洞补充和缓和规则不公正的作用,对新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适用将发挥重要作用,应当透彻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确立以下五项重要原则:一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二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原则;三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四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质量原则;五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原则等。以上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以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原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均有规定,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通用规则。
我以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部分第六条确立的两个“最小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核心原则,尤其是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这是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关键要点,因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严格遵守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前提下,即“非必要不收集”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还专门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这项原则也极为重要,如果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将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比如疫情期间“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记录的“表示当前该城市存在中风险或高风险地区,并不表示用户实际到访过这些中高风险地区”,以上对个人行程信息的记录就不够准确或不够完整,给用户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准确和完成的信息应该是“该城市存在中风险或高风险地区,具体应当注明是哪几个区域存在中风险或高风险,该用户是否实际到过这些中高风险区域”。
五、构建了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告知-同意”这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有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确立了以“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而且构建了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
应当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告知者的充分“知情”,只有被告知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能自愿、明确地作出决定。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由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六、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对自然人的隐私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并设专节设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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