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典型案例丨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 言论|典型案例丨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情概要
被告李某是新浪微博用户“建华XX”的注册者及使用者,其从2014年至2016年持续发表了数十条有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微博,涉案微博包含“小米一贯是个不负责任,出问题就会逃避,推卸,如此态度我不认为小米能生产出质量信得过的产品”、“不抄袭苹果,开始抄袭华为了!小米牌荣耀7,Mate7?”等。小米公司认为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微博有三十条之多,故起诉要求删除所有侵权内容以及与侵权内容有关的所有评论和回复、停止所有与侵权内容有关的链接、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在原发微博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言论具有简短、随意的特点,但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也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被告李某发布的多条博文内容指向性明确,或使用的词语带有明显贬损侮辱小米公司名誉的性质,或发布的评论事实依据不足,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评论,李某无论是作为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前述言论已经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难免会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和不明真相网友的误解,故依法认定李某的部分涉案博文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并判令被告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0 元。李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
本案是涉及消费者言论侵权的典型案例。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消费者对于其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权发表肯定或否定的言论。按言论的内容指向区分,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主要针对客观事实,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主要针对主观看法。
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因此,消费者发表针对商品或服务的言论时,应言而有据,不可任意歪曲事实、夸大事实,亦不可贬损、侮辱他人。本案廓清对消费者言论的法律边界进行了有益司法探索和规则总结,具有指引性的司法教育意义。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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