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评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国家机关如何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国家机关|评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国家机关如何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期待国家机关通过自身制度完善,起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带头示范作用,提升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刚刚过去的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其构建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互联网巨头等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国家机关的行为,将对中国数字经济、数字治理的发展产生重大且深远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多个条款将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如腾讯、苹果等,已经做出了快速回应。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适用于个人和企业,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国家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具有双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第二重身份是信息的处理者,这也是本文希望重点讨论的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国家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将和其他主体一样,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联系现有实践,有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国家机关需要建立普遍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政务数据管理机关等,内部建立了较为严格的保护机制,但有些基层组织还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也未能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采集、保管、提供个人信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某些疫情流调信息,往往是从基层组织中以“纸质文件拍照”等方式流出。事实上,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义务,防止出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盲区。
第二,落实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目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实际上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一致的,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应当具有适当性、必要性,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这对国家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政府建设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通过数据共享打通“数据烟囱”,实现“一处填表,各处可用”,这就可能超越“目的明确”和“最小范围”的要求,由此产生合法性争议。这一方面需要在未来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在当前实践中,国家机关也需要打破“宁多勿少”的观念,实现个人信息的精确采集和严格管理。在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充分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用“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
文章插图
▲图据视觉中国
第三,正确认识相对人的同意权。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基础性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同意后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但同时也规定,有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其中,“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与国家机关密切相关。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很多时候是基于职权,未必需要征得个人同意。关于这一点,公众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推荐阅读
- 经理|「评论功能组件化」实践分享
- 谷歌疯狂游说欧盟政界人士,希望修改《数字市场法案》
- 月活|西瓜视频联合抖音、今日头条发布《中视频2021发展趋势报告》
- 国家发改委|企业合规师考试资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企业合规师有何影响
- 提供者|网信办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检测规范|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规范》金融行业标准
- 向文波|秦朔牵手腾讯出版《从连接到激活》 揭示产业数字化“连接、度量、激活”三步法则
- 行稳致远|人民日报评论:算法须有“道”,“推荐”不能乱来
- 微信号|微信暂停个人帐号和公众号注册?腾讯客服回应属实 原因引各方猜测
- 达人|《快手私域经营白皮书》发布;快手生态开放大会发布“聚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