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网络消费纠纷,宜兴法官教你避“坑”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消费业态多元化趋势明显,网络租赁、二手平台、直播间购物等花样繁多的新型网络消费形式不断刷新人们对网购的认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矛盾。为了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和防范新型网络消费带来的风险,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特别选取审判中发现的新型网络消费类典型案例,并由法官解读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教您避“坑”。
网上租赁要守信
2021年1月,被告黄某出于自用的需要,通过某租机平台与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向公司租用某品牌手机一部,月租金273.45元,租期12个月,总租金3281.35元,黄某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黄某须全款买下该部手机,买断价6480元。
协议签订后,商贸公司依约邮寄了手机给黄某。但黄某在按约支付了4个月租金后,迟迟未能支付第5期租金,商贸公司多次催要也未有回应。根据约定,双方的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于是商贸公司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黄某支付扣除已付租金后的手机买断款4839.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租赁服务协议》的约定,黄某应支付买断款4839.35元。由于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法院认定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支付商贸公司买断款4839.35元,如黄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线上租赁成为一种常态,也考验了个人的诚信问题。年轻消费群体为了赶时髦,不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即开启租赁消费,甚至玩起“消失术”想要逃避责任,殊不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交易中不遵守诚信规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乃至惩戒。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平台租赁活动时,要谨慎选择、量力而行,否则不但难逃履行义务,严重的还将影响个人征信。
二手交易须谨慎
山东烟台小伙田某酷爱户外运动,一直想购置一台游艇出海钓鱼,无奈经济实力有限,在购买到一个漂亮的船壳后,田某又在二手平台搜索,希望能找到一款性价比高的二手发动机。仔细浏览后,田某看中了卖家王某发布的一款发动机。
2019年11月,田某向王某发送私信,询问发动机的具体情况。王某表示,发动机是其一年前从朋友手中购得,现已闲置,标价3.6万元。王某还表示,发动机电脑板是后装的,但实际出厂时间为2015年,其余没有拆修或破损。考虑再三后,田某决定买下王某的发动机,并砍价到2.5万元成交。然而收到货后,田某却发现发动机有漏油现象,且使用声音大,经专业师傅检测缸压后,田某认为发动机存在维修情形,自己购买到的是一只存在质量问题的劣质发动机。为此,田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审理中,王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确实是从他人处购买的这只发动机,具体质量问题自己并不清楚。王某也对田某表示抱歉,同意解除这次交易,不但退货退款,而且承担来回的物流费用。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王某通过二手平台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田某在明知买卖标的物为二手发动机,属于复杂机械设备,却未去现场查看,而王某也未尽到审慎提示义务,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王某从他人处购得发动机,使用一段时间后进行交易,符合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的常理,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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