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干|卖这种“野味”,违法
小军在某网络平台购物时偶然看到了一则售卖“野生河豚鱼干”的广告,十分“吸睛”。出于好奇心理,他在该店铺购买了“野生鱼干河豚鱼干海鲜”产品130斤,付款金额共计4160元。几天后,小军收到了店家寄来的包裹,开箱后却发现130斤的河豚鱼干仅由塑料袋包裹,包装上也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同时,小军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中得知野生河豚含有毒素,且风险不可控,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有关部门也曾明令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小军认为自己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禁食品,因此要求野生河豚鱼干的销售者小吴退还自己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 鱼干|卖这种“野味”,违法】小军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我国原农业部办公厅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因此,小军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小军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并非预先经过包装定量销售的商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出售散装食品应当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标注,从而便利消费者进行识别、购买与处置商品。然而小军收到的野生河豚鱼干缺少食品安全的相关标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包装的规定,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
找采访人员、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采访人员在线等你来报料!
文章插图
推荐阅读
- 朋友圈|微信又更新!朋友圈这种图不能发了?
- 实体店|电商交税未来或成趋势,多数卖家不赞同,背后原因不为人知
- 卖家|亚马逊旺季最晚入仓时间已公布!卖家:然而没货
- 快递公司|网购退货的时,卖家为何总是要强调不要发顺丰?总算明白了
- 大型超市|大型超市靠什么赚钱?很多人以为只靠卖货,其实还有2个隐藏途径
- 亚马逊|全球跨境支付公司Thunes任命新高层,助力中国跨境电商卖家
- 百叶窗|淘宝上要价900的杜亚电动百叶窗拼多多上就卖600,让我来试试水
- 金条|继陈小春假金条,主播为带货掐哭孩子配合卖惨,直播交易还能信?
- 中国|全民做电商、送外卖、做抖音,这就是当代年轻人的未来?
- 显示器|网购买家“薅羊毛”,卖家有权不发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