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鹅又“火”了——11月30日,“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的消息冲上新闻热搜。
据媒体报道,10月27日,贾女士在上海国金中心加拿大鹅(Canada Goose)专门店,花11400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线头杂乱、面料异味浓重。在与门店沟通退货时,遭遇阻力——购物时,她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否则拿不到衣服。该条款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的专门店售卖的商品均不得退货”。
【 大厂|鹅毛飘飘,别给玩“双标”者留有底气与空间】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品牌方。当日,加拿大鹅就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对此,中消协回应称,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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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跨国企业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做生意,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加拿大鹅满纸“排他性”,如此“双标”,公众不答应,中国法律更不答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且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在加拿大鹅看来,交易时让消费者签署其单方面出具的《更换条款》,便是一种“约定”,可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甚至将其作为“免责条款”。但事实上,任何违反当地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文件,都是无效、不具备约束力的。我国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是无效条款。
有网友分享了在国外购买和退换加拿大鹅时,体验到的是“服务周到、过程顺畅”。
今天还玩“双标”,显然是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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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加拿大鹅因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问题,被有关部门开出45万元罚单。这次又撞上霸王条款、歧视消费者的红线。从本质上看,加拿大鹅的商业行为透出一种傲慢,无视我国法律和市场准则。
“这只鹅飘了”
“被中国消费者喂得太饱,翅膀硬了”
据加拿大鹅日前发布的财报显示,截至2021年9月26日的2021财年第二季度,加拿大鹅实现净利润900万加元,营业收入达2.33亿加元,实现同比40.3%的增长。而营收增长主要得益于电商渠道的快速增长及大中华区市场的贡献,中国大陆的DTC(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营销模式)收入增长了85.9%。
腰包鼓了、名气大了,就更应该有“国际大厂”的样子,而不能在无视消费者权益上“凹造型”、玩个性。
之前,类似挑战消费者底线的“国际大厂”不是没有。
在汽车、家居、手机等若干领域,个别“国际大厂”在中国市场的营销中,产品出了问题,企业对中国消费者不理睬、不赔偿。最终,迫于中国法律及舆论的压力,企业不得不做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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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律面前,不容任何企业的任性和傲慢;在公平的市场准则面前,任何企业都应恪守诚信的底线;在消费者合法权益面前,任何企业都不能“抖机灵”、搞“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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