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第462号)中指出: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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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分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与《商标审查审理编》,内容丰富,每一个从业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掌握其中的审判依据与标准。在此分享一下,即不判定构成商标近似的情形。
1、5.1.2 中文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含义或呼叫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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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 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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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2)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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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2)外文商标的含义与中文、数字商标的主要含义相同(在含义上有一一对应关系)或基本相同(在含义上有较强的对应关系)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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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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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 商标由一至两个外文字母或者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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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5)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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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3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某些表示服务场所或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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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4 两商标存在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名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的区别,例如“新”“大”“好”“宝”“世家”“国际”“珍品”“DR.”等,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或者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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