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平台企业哪些行为属于垄断,如何避免垄断?针对这一问题,北京有了专门的反垄断指引。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联合发布《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这份北京版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引,正面回应了“二选一”等互联网领域的业态和竞争行为,并对经营者做出15处风险预警提示。
回应“二选一”、搭售等问题
结合互联网业态特点,《指引》就反垄断法规制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内容、行为表现和风险提示进行了说明,并列举相应案例,指导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
例如,“二选一”是最典型的限定交易方式。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通过独家协议或排他协议等方式,要求交易相对人进行“二选一”,排除、限制现有竞争者,或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对此,《指引》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否则“二选一”很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即便平台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通过实施“二选一”或者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式进行纵向限制,在产生明显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时,也可能具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再如搭售是指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组合销售。但具体哪些捆绑销售或组合销售行为才算是搭售呢?
《指引》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等,均可能会被认定为搭售。按照反垄断的要求,此类搭售行为均应避免。
此外,这份《指引》还对用户在实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了具体的说明。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给用户提供产品软件或应用程序的下载过程中,应避免捆绑用户下载其他软件或应用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用户,保障用户自行选择下载或拒绝下载软件或应用程序的选择权。
实际案例与指引性规则结合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列举了来源于我国及欧盟、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的12个处罚案件,以及8个模拟示例,供经营者检视自身行为,以此提高垄断风险识别能力。此外,结合平台企业特点,归纳平台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反垄断执法考量的因素,对经营者做出15处风险预警提示,培养反垄断合规和风险预警意识。
“多数指引只是泛泛而谈,北京的这份《指引》与其他地方出台的指引不同,让人耳目一新,更务实,更具指导性,实用性较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魏士廪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指引》用实际处罚案例与指引性规则相结合,能让企业更容易理解和把控自己企业的风险。
由于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备受关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在相关研讨会上曾表示,平台经济利用庞大规模取得强大的市场权力和市场地位。政府的监管方式、传统的反垄断实施的工具、行为判断,必须要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改进,甚至于是革新。
平台经济的监管早已成为业界共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指出,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门槛比较高,如果依靠被损害利益的企业自力救济,存在法律成本高、举证难、维权时间长等问题。另外,现行的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也存在规定不够明确、效率不够高的问题,而《指引》厘清了之前存在争议的部分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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