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尽管虚拟偶像已经制造了较大的商业价值,但它更多是作为二次元文化圈的内部喜好存在,对于趣缘圈群的外部来说,还存在一个明显的接受门槛。如果运作得当,可以扩大虚拟偶像概念的影响力;如果过于仓促,也会使得这种文化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和标签化。 尽管虚拟偶像介乎于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具有一定的游离性,但其本质仍是人为塑造的偶像,也多少沾染了互联网空间中一度常见的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等风气,虽尚未产生太大影响,但仍值得警惕。由此看,对这种文化形式本身进行一定的规范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平台的层面,避免负文化的侵蚀与过度商业化带来的庸俗化、低俗化都是当下迫切需要着手进行的。如果一种文化形式只是单纯的敛财工具,必定面临一定程度的文化审美扭曲,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 所以,对虚拟偶像来说,需要在原有的“小众趣缘圈群”和“激进的商业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不能只是停留在原本的小圈群中自娱自乐,也不能被资本化的运作和负文化圈群的狂欢所裹挟,要在规范市场秩序、内容生产上下功夫,确保其有着正确的价值引领和审美引导。换言之,既要充分利用这种文本的开放性,使其成为互联网环境中的一支“生力军”,又要避免资本注入带来的行业“过热”及其导致的恶性竞争,以及遭受原有网络负文化圈群侵蚀导致的生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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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性竞争|虚拟偶像如何防止恶性竞争】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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