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智库|薇娅被罚!直播电商“洗牌时刻”来临 | 劳务报酬( 二 )


不同于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网络主播有多种经济功能与身份。因此,有效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不容易。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大部分网络主播被定义为新兴就业形态,属于劳务服务关系。这种定位让网络主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导致了在需求端的流转税环节,真实的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缺位的。
目前,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有坑位费、销售返佣、平台奖励、粉丝打赏等。这些不同的收入,在传统税制结构中,对应的是不同的税种,而在直播电商行业大都统合为网络主播的收入。
偷逃税,网络主播作茧自缚
电商直播这种新经济业态,与现有的税制结构等,存在复杂的匹配难题,这使网络主播面临复杂的纳税义务。而一些网络主播利用现有法律不完善之处进行“税务筹划”和“避税”,这其实是作茧自缚。
当前薇娅等网络主播们,一般通过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让其合作伙伴将其直播收入打入这些公司,钻税法漏洞。
现有的税法对个人独资公司的税款有一项核定征收的便利政策。所谓核定征收,就是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不全难查账,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较低,个税为0.5%、增值税为1%(2021年12月31日后恢复为3%)。
这样确实可以给网络主播们节省下不少税。但是,税收层面的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收入以亿元计的一些网络主播,显然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也来利用这个核定征收的便利,实际就不是合法避税了,而是偷税漏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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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资料图。图/IC photo
今年4月23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等。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坑位费、主播佣金为劳务报酬。粉丝打赏现在存在争议,是赠予还是其他?但目前仍倾向于劳务报酬。因为打赏不是孤立的,而是其劳务服务的对价之一。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3%~45%,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税率为5%~35%,且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税率是35%。
【 新京智库|薇娅被罚!直播电商“洗牌时刻”来临 | 劳务报酬】显然,将直播收入通过个人独资公司收取,确实可节省10个百分点的税率。如果仅限于此,属于合法避税,不存在偷逃税问题。
通过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企业偷逃税,主要发生在滥用个人独资公司的核定征收要件。也就是,网络主播将其清晰、资料齐全、可以查账的收入,通过税收筹划模糊化,如将坑位费和佣金等在入账时换成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使其符合核定征收的构成要件,然后享受低税率。
网络主播为何要这样模糊操作,可能存在一些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比如交易对手支付主播们的劳务报酬,在出账的会计目录上比较复杂,如出账方为了入账需要,将给主播的劳务报酬分拆成劳务报酬、营销费用、接待费用等会计科目。不以劳务报酬支付的费用,就需要主播的公司用其他发票来报销和冲账,这就使得主播们通过旗下公司虚构经营业务来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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