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自媒体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为由不提供侵权文章发布人情况,如何诉讼维权?

案情简介:2015年7月份,公民甲在某省级报纸发表几篇文章。2021年10月份,公民甲在互联网上浏览时发现,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高某先后六次将公民甲文章署上高某的名字在某自媒体网站个人主页、法律论文、办理案例等栏目上发表,随后发邮件向某自媒体网站投诉,该自媒体网站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为由拒不提供注册的侵权文章实际发布者情况,并告知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权力调查收集。公民甲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信心满满。但现在情况是,弄不清侵权文章的实际发布人的情况,难以提起诉讼。

面对网络侵权,起诉被告是谁?管辖法院又是哪里? 笔者认为:1.起诉被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刊载侵权文章的该自媒体网站。随着案件立案后审理的进行,网络用户即注册实际发布者将追加为共同被告。2.起诉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 侵权|自媒体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为由不提供侵权文章发布人情况,如何诉讼维权?】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特征是发布侵权信息的侵权人身份往往难以确定,但是,不能因此就减轻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发布信息的侵权人身份不能确定,并不能妨碍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当然,在能够确定侵权人且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既是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规定在程序上的逻辑延伸,也是方便被侵权人起诉,方便当事人维权的合理选择。

当然,允许追加能够确定的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实现实体责任的公平。 (作者:西安市临潼区纪委监委王玉平)

编辑:郑黎波

责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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