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弟媳到汗蒸馆消费时,被一男子闯入且看到隐私,该如何维权

“我们都被那个男人看光了 , 难道你们汗蒸馆就没有责任吗?”近日 , 安徽合肥发生一起令人气愤的事 。 女子张某与弟媳到汗蒸馆洗完澡 , 还没来得及穿衣服时 , 突然发现有一男子就在其2人身后 。 在场其他女宾大喊后 , 汗蒸馆工作人员才进来将其赶了出去 。
张某与弟媳穿好衣服出来后 , 各自向丈夫诉说了刚才在女宾部发生的事 。 后一行人到前台讨要说法 。 汗蒸馆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监控 , 找到了该男子 。 该男子自称酒后走错地方进去找人所致 , 并非“故意”进去偷看的 。
随后 , 张某一行人报警 。 后警方将男子调回派出所做笔录 。 直此以后 , 汗蒸馆经营方认为其已经将人找到 , 剩下的事情应由张某与男子协商解决 。 张某称汗蒸馆至今未有道歉或赔偿 。 (来源:安徽网)
以案说法:对于男子声称其系酒后走错所致 , 可能大家都会持怀疑态度!毕竟所谓酒后“走错”了 , 不至于男女不分 。 而且进去后 , 还不马上自行离开 , 需要有人喊叫后 , 才被工作人员赶走 。 这些细节难以令人信服是“酒后”导致的 。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 , 公民享有隐私权 , 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他人允许 , 不能通过偷窥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
如果警方最终认定男子并非“过失” , 那么男子的行为 , 就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窃听、偷拍、窥探、散布别人隐私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民事方面:
首先 , 事情发生在汗蒸馆 , 而张某与弟媳系付费在此消费的 , 那么从2人付费进入汗蒸馆起 , 其与汗蒸馆之间就等同于存在着合约关系 。 既然2人已经付费了 , 那么汗蒸馆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
其次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酒店、汗蒸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 对其所管理、经营场所内的顾客 , 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本案中 , 由于汗蒸馆管理不善的原因 , 致使男子闯入女宾部 , 即汗蒸馆未能尽到对张某及其弟媳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因此 , 张某及其弟媳可以要求汗蒸馆承担相应的违约与补充责任 。
综上而言 , 经营者肯定不能以通过监控找到当事人 , 就能逃避其应当要负的民事责任 。
其实 , 张某及其弟媳的丈夫 , 发现各自妻子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后 , 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 而并没有与对方发生冲突 , 是非常理智的!因为一动手极有可能整个事件的性质就变了 , 且会会变得非常变动 。
最后 , 医生说酒后汗蒸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 这一点不知道汗蒸馆当时有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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