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为何出卖东三省给日本 孙中山为救国而卖国( 三 )


第七、在日本迫使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之际,竟主动要求与日本政府结盟,再一次慷慨地出卖国家主权 。日本是在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的 。几经讨价还价,日方于5月7日发出最后通牒,袁世凯政府则于5月9日接受 。
面对涉及国家存亡的重大斗争,全国人心激动 。原国民党的一些重要人士纷纷提出“一致御侮”的主张 。“是年二月十一日,林虎、熊克武、程潜……等十一人,联合发表公电,提出‘吾人第一主见,乃先国家而后政治,先政治而后党派’之说 。在美洲的冯自由、林森、谢英伯、钟荣光等……亦联合致电孙中山,请示‘可否暂停国内革命运动,实行一致御侮,免为国人借口等语 。”
2月25日,黄兴、陈炯明、柏文蔚、钮永建、李烈钧等人也联名发出通电,总结民国建立以来的政治经验,鲜明地提出:
1,中国的事中国人自己解决,反对“假借外力” 。他们说:“至言假借外力,尤为荒诞…… 一族以内之事,纵为万恶,亦惟族人自董理之 。倚赖他族,国必不保 。”这是针对报刊的种种传闻表明自己绝 “不危及邦家”的立场 。
2,汲取“二次革命”的教训,表示决不轻言革命 。“国人既惩兴等癸丑之非(按:指1913年所谓”二次革命“的错误),自后非有社会真切之要求,决不轻言国事 。今虽不能妄以何种信誓宣言于人,而国政是否必由革命始获更新,亦愿追随国人瞻其效果 。夫兵凶战危,古有明训,苟可以免,畴曰不宜……故公等畏避革命之心,乃同人之所共谅 。”
他们认识到所谓“二次革命”的失败决不是偶然的 。说到底,这是国人对他们的惩罚,因为他们忽视了国人要求安定的情绪和“畏避革命” 的意志 。
3,仍要坚决反对***统治 。他们进一步指出:“惟革命之有无,非可求之革命自身,而当卜之政象良恶 。”“至今空尸共和之名,有过***之实”,不但导致内政极端腐败,也是招致外侮的主要原因 。“窃论外交受逼,虽有时势因缘,而政治组织不良,乃其最易取侮之道 。盖一人政治,近世已经绝迹,非其不能,实乃未可……今吾国不见国家,不见国民,而惟见一人 。” 为了抵御外侮和防止革命,必须改变这个状况 。
黄兴等人的反思颇为深刻 。他们对外侮由来的分析,反对假借外力解决内政问题进而一致御侮的主张,也是非常适时的 。
黄兴等人的主张曾广为散发和分送京、沪各报馆刊登,引起海内外广泛注意 。可是孙文等人对此视而不见,一意孤行另外一种主张 。
黄兴
先是在2月5日孙文、陈其美与满铁株式会社的两个重要人物犬冢信太郎、山田纯三郎订立了一份所谓《中日盟约》 。满铁株式会社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在我国东北实行殖民统治的重要支柱 。它不是一般的企业,其首任总裁后藤新平曾任台湾民政长官,后来又出任邮电大臣、内务大臣、东京市长等 。犬冢、山田等敢于出面订立盟约,背后有强有力的政治人物支持 。
3月15日,孙文给日本外务省政务局长小池张造写信,寻求日本政府的“提携”,并将四人签署的《中日盟约》作为草案送交日本政府 。小池是二十一条的起草者,是深得加藤外相信任的重要人物 。这封信和《中日盟约草案》与黄兴、陈炯明等人的主张是截然不同的 。
“二十一条”是20世纪中国的重大国耻,是日本迫使中国殖民化的重要步骤 。它的最后文本把满蒙、山东、汉冶萍公司等重要权益奉送给了日本 。条款之一是“中国政府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尽先聘用日本人” 。实际是把当地各级政府全都交由日本控制,“可尽先聘用”不过是掩人耳目的外交词令 。
在接到最后通牒后尚未正式签字前的5月14日,袁世凯曾向各级官员发出“密谕”,其中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文字:“日本利用欧洲列强之相持,乘中国新邦之初建,不顾公法,破坏我山东之中立……我国受兹痛苦,方以退兵为抗议,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条款 。其中最为难堪者,曰切实保全中国之领土,曰各项要政聘用日人为有力顾问,曰必要地方合办警察,曰军械定数向日本采买,并合办械厂,用其工料 。此四者,直以亡韩视我 。如允其一,国即不国……彼遂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然卒将最烈四端,或全行消灭,或脱离此案;其他较重之损失,亦因再三讨论得以减免,而统计已经损失权利颇多 。”
历史挺会捉弄人:袁氏庆幸力争幸免的条款,却被孙文主动送给日本人了 。他草拟的《中日盟约》规定:“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陆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而在经济领域,从事关经济命脉的金融到矿山和铁路、航运亦交由日本控制,“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国 。”再加上“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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