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 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 原告固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某在蚌埠市级报纸登报并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经审理 , 固镇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据了解 , 被告刘某购买原告固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房屋 , 因其购买的房屋屋内出现空鼓情况 , 遂与楼下业主一同到达原告售楼处附近 , 将自己与楼下户的房屋内状况拍照并配文“这就是我在xxx买的房子”、“开裂到让你心碎”、“空鼓到让你流泪”等 , 将照片和文字打印成纸质版 , 张贴在车体上并拉横幅 , 准备通过此种途径进行维权 。
后原告报警 , 十几分钟后被告驱车离开 。 从原告提供的视频中了解 , 当时围观的群众较少 。 法院经审查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为社会评价的降低 。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来认定 。
本案中 , 首先 , 被告张贴车体广告上所载的照片和文字 , 内容基本属实 , 但言辞有些许夸大 , 并未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诋毁 。
其次 , 被告的行为的影响力较小 。 原告虽称被告的言行已经给原告造成影响和伤害、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 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信用、形象、声望等因原告的行为遭受到影响或损害 。 且被告早已去除其车体广告和横幅 , 因此 , 被告的言行存在的时间较短、影响范围较小 , 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较小 。
综上 , 本院认为 , 被告的上述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蚌埠某业主挂横幅维权!不料被开发商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来源:固镇法院封面来源:全景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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