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上百万寡妇的由来 封建礼教日趋严格( 二 )


按照郭松义的研究,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贞节烈妇有100万人,还有因种种缘故合例而未得旌表者,亦当有此数 。至于在旌表大潮影响下甘愿守孀,而未能熬满年头,或年过三十却格于规例而不得旌表,这样的人,当然就更多了 。
旌表节妇扩大化的一个结果,就是守寡现象的增加 。“明清中国妇女寡居者多而且时间长是不争的事实”按照刘翠溶的研究,明清时代,就只结婚一次的丈夫而言,大约有百分之八鳏居三十年以上 。就不同身分的妇女来看,寡居三十年以上的元配有百分之十七,继室有百分之十九,侧室有百分之三十(侧室寡居者比例特别高,当然是因她们的年龄与丈夫相距太大的自然结果) 。
丈夫平均鳏居的时间1155年,妻妾平均寡居的时间是1694年 。所以刘翠溶认为“明清中国妇女寡居者多而且时间长是不争的事实”(刘翠溶:《明清时期家庭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第56页,“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丛书第十五种,台北,1992) 。当然,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士绅与平民),以及不同年龄的妇女,其守节与再嫁的情况有所不同 。郭松义就认为清代绅宦之家的妇女,很少有改嫁的行为(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76页);王跃生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的研究,认为改嫁与生育年龄有密切的关系,年青寡妇改嫁的比例较高 。他也认为在社会中下层家庭中,迫于生存的压力,丧偶妇女改嫁的情况较多
对于明清时代寡妇守节与再嫁的情况的研究,利用的资料不同,结论也略有差异 。但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清时代守节与再嫁情况并存,但相对于明清之前的宋元时代,寡妇守节的情况要更多一些 。因此明清社会中存在着很多“母子(包括继子)同居”家庭 。这样的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他们要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订立法律文书,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也要求诉公门 。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母寡子幼”的情况下,妇女不可避免地要主持或参与家庭的内外事务雍正皇帝曾经批评那些夫亡后寡妻殉死的行为,认为这些人一死了之,不尽妇职 。他下谕说:“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 。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 。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 。他如修治蘩,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 。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六十七,雍正六年三月)在雍正皇帝看来,妇女代替丈夫承担为子(对翁姑)、为父(对子)的责任,担当家内、家外各种事务,这也是妇女的职分所在 。。
在同居共财的家庭中,妇女随着女儿—妻—母—寡妇不同人生阶段与身分的变化,其地位与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 。明清时代,由于继嗣的强化,妇女寡居现象的增加,都使得寡妇在家族法中的地位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也成为明清时代家族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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