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闪着警灯,却没有鸣响警笛的警车,是否应当在路口对其让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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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遇到过类似尴尬的处境:在路口等红灯 , 停车在后方 , 只闪着警灯却没有鸣响警笛 , 此时到底让不让行?让吧 , 万一人家不是在执行任务怎么办?闯红灯是要扣分罚款的;不让行吧 , 有可能会耽误任务的执行 , 同时同样面临扣分、罚款 。
之所以会陷入两难境地 , 关于在于有些司机不了解警用车辆的使用规定 , 其次是不懂得变通:
首先 , 对于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 社会车辆应主动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 , 对特种车辆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都属于特种车辆的范畴 , 按照规定 , 以上特种车辆在且只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其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方向才不受限制 , 同时也不受信号灯的限制 , 且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 相对应的 , 如果特种车辆不是处在“执行紧急任务”期间 , 那么也受交通规则的约束 , 与社会车辆无异 。
但是对于社会车辆和行人而言 , 避让与否的最大难点就在于不知道该车辆是否处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状态中 。 那么如何判断特种车辆是否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呢?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是判断依据之一 。
对于警用车辆而言 , 警报器、标志灯具不是随便可以使用的 , 而是有严格规定的:
1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 , 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任务时 , 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可以”的意思并非“必须” , 也就是如果警车开启了警报器、标志灯具 , 那么一定意味着在执行紧急任务 , 社会车辆应当避让;但有些情况下 , 即便没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 , 也有可能在执行紧急任务 , 也应当让行、避让 。
2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较为笼统 , 很难准确判断警车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 , 我们再来看《警车使用规定》中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是2006年由公安部发布的 , 其中对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警车使用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
在这一条中 , 再次用到了“可以”一词 , 即即便是在执行紧急任务 , 仍然可以不开启标志灯具、警报器 , 或者只开启标志灯具 。 但无论执行紧急任务期间 , 是否开启了警报器、标志灯具 ,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 , 享有优先通行权” , 也就是说即便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 , 但未开启标志灯具、警报器 , 按照规定 , 社会车辆是可以不避让的 , 此时所执行的任务可能真的“不急” 。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
再来看第十七条的规定:
这一条就把意思表述得很明确了 , 即一般情况下 , 警车在使用时 , 只开启标志灯具 , 并不会鸣笛 , 只有当提醒车辆避让时 , 才会断续使用警报器 。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 , 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 , 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 , 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2)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 , 前车使用警报器 , 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3)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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