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住院时私自离开医院身亡,医方违反护理规范须担责



医疗纠纷:患者住院时私自离开医院身亡,医方违反护理规范须担责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 , 张某华因胃炎被其弟弟送入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 入院时张某华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告知书》中对“住院期间请勿外出、外宿、以防发生各种可能发生的后果:意外事件的发生”等内容确认签名 。
x县人民医院对张某华的护理评级为II级护理 。 2021年8月2日17时左右 , 张某华做完检查后经口头告知其责任护士后独自离开医院 。 2021年8月3日8时许 , 张某华被群众在x河内发现其尸体 , 后经x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华系溺水可能性大 。
2021年8月3日14时54分 , 医院第一次电话联系张某华本人未果;8月4日9时37分左右再次联系张某华本人未果 , 继而联系张某华弟弟(即陪护人员) , 医院及其家属在期间均未寻找到张某华本人 。

二、患方观点
受害人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离开医院 , 医院值班医护人员在受害人“失踪”长达20多个小时中 , 并未做进一步的追查或与患者家属取得联系 , 2021年8月3日早晨直到路人报警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打捞并立案侦查 。 2021年8月3日上午 , 被告医院才通知家属并向x县公安局报警 。 原告认为 , 被告医院在履行其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中存在违约行为 。
三、医方观点
1、患者张某华在住院期间擅自离开医院后发生意外死亡 , 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医院没有过错;2、医院对患者张某华尽到了医疗服务义务 , 没有违约行为;3、原告诉请医院对张某华承担30%赔偿责任 , 没有法律依据 ,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4、张某华与医院存在服务关系 , 原告主张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但并未就被告未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构成违约提供相应的证据 , 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
四、损失计算
就两原告主张的因张某华意外身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 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 , 因张某华死亡时未年满60周岁 , 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为20年 , 故死亡赔偿金为833960元(41698元/年×20年) 。
2.丧葬费为41178元(82356元/年×0.5年) , 但两原告主张为38000元 , 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 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在医疗服务合同赔偿范围之内 , 亲属处理事费用因两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 故对原告的上述两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华在住院期间独自外出造成伤害 , x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责任 。 张某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自己因病住院的身体状况 , 在未经医务人员许可或者家人陪同情况下独自外出可能造成的后果 , 且其已知晓住院期间不能擅自外出的规定 , 故张某华及其陪护人员对张某华外出发生溺水身亡的后果 , 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15条规定可知:x县人民医院对张某华应进行每2个小时的巡视 , 观察其病情变化 , 但x县人民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每2个小时对张某华是否进行巡视 , 相反 , x县人民医院在张某华离院后长达二十多个小时才联系张某华本人 。
可见x县人民医院并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 应对张某华擅自离开医院发生意外身亡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 鉴于医院违反的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诊疗过错的主要义务 , 而是护理及安全管理的附随义务 , 故本院酌定由x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违约责任 。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 , 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张某华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30794元 。
【医疗纠纷:患者住院时私自离开医院身亡,医方违反护理规范须担责】【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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