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大理寺是什么机构?大理寺是做什么的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 。
历史沿革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
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 。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 。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 。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 。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 。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若 。”诏增置,以八员为额 。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 。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 。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 。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 。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 。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 。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
【古代的大理寺是什么机构?大理寺是做什么的】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 。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
人员设立
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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