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发现儿媳出轨后,回家找来锄头击打男子头部,婆婆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婆婆发现儿媳出轨后,回家找来锄头击打男子头部,婆婆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四川雅安 , 53岁中年妇女李某 , 因怀疑其儿媳聂某与男子姜某有不正当关系 , 遂于2021年6月18日 , 看见姜某与聂某在某超市聊天后 , 产生将姜某打死的想法 。
李某回家吃完晚饭后 , 便从自家门外拿起一把锄头扛在肩上 , 再次来到该超市门外的路边处 。
随后 , 李某发现姜某蹲在地上背对着其时 , 趁姜某不备 , 抡起锄头连续击打姜某头部几下 , 致姜某头部受伤并当场昏迷 。
报警后 , 姜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 后经鉴定 , 姜某头部外伤致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 , 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
案发后 , 李某在明知已有人报警的情况下 , 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置 。 归案后 , 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其家属亦主动支付姜某医药费一万五千元 。
【婆婆发现儿媳出轨后,回家找来锄头击打男子头部,婆婆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目前 ,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检方起诉 。 (来源:中国检察网)
李某作为婆婆 , 发现儿媳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 , 生气是很正常的反应 , 但是 , 无论如何 , 也应该寻求合法途径解决此事 。 绝对不能据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否则即便是婆婆 , 也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
本案为何系故意杀人罪 , 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在司法实践中 , 区别两罪的依据 , 主要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无杀人的故意 。 同时也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 来综合判断的 。
比如说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是否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次数、行为人在作案后是否有施救等 。
具体到本案中 , 李某在作案前 , 已有杀害姜某的故意 , 客观上亦有使用锄头击打被害人姜某头部等人体要害部位 ,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需要注意的是 , 故意杀人罪系行为犯 , 并非结果犯 。 即只要李某实施了这种行为 , 无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 都构成此罪 。 当然 , 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可根据犯罪未遂的 , 从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犯故意杀人罪的 , 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案李某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处罚情节:
1、未造成姜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 系犯罪未遂;
2、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 , 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置 , 李某在到案后 , 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自首;
3、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 , 即便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 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 但是要比得到谅解的从轻处罚幅度要小;
4、如果调查取证后 , 认定姜某确实与李某儿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 那么本案会因姜某存在过错 , 而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因此对李某从轻处罚 。
综上所述 , 一般来说 , 本案李某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 。 但即便系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 , 对于已经53岁的李某来说 , 这种代价 , 无疑也是巨大的 。
最后 , 冲动是魔鬼!这句话不仅适用于男性 , 还同样适用于女性 。 就本案而言 , 或者李某系因爱子心切 , 才会做出这种行为 , 但个人认为 , 如果是真心为了儿子好 , 李某就不应该这样做 。 毕竟对于儿子来说 , 母亲因为自己的婚姻而身陷囹圄 , 这种伤害不会小于妻子出轨!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