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上海59岁知名医生侵犯女医药代表,事后提出500万私了



事件回顾:上海59岁知名医生侵犯女医药代表,事后提出500万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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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上海59岁知名医生侵犯女医药代表,事后提出500万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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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上海59岁知名医生侵犯女医药代表,事后提出500万私了


“私了” , 说白了 , 就是不经过司法手续 , 私下了结矛盾纠纷 。
那么现实中 , 这个词 , 经常跟什么罪名联系起来呢?想必大家也都知道 , 就是敲诈勒索罪 。
尤其是在男女关系这方面 , 因为接受“私了”而涉嫌敲诈勒索的例子 , 比比皆是 , 比如分手要分手费、比如抓到外遇当场向第三者索取赔偿......

当然了 , 不是说“私了”就必定等于敲诈勒索 , 敲诈勒索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 从而构成犯罪 。
在有关纠纷的谈判中占优势地位 , 不能等同于敲诈勒索 , 这关键的地方就是双方是否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当事人有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是否有“以将要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手段威胁对方”的客观表现?
不可否认 , 在见多了因为“私了”反被控敲诈勒索的例子后 , 很多人遇到纠纷会对私了有顾虑 。
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中 , 当事人一方是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 , 59岁;一方是年轻漂亮、刚毕业不久的女医药代表 , 21岁 。 这个年龄差 , 后者给前者当女儿都绰绰有余了 。

但他们产生交集除了工作上的事 , 还因为一起疑似女方被QJ的案件 , 据相关消息 , 男方曾提出给500万私了 , 却被女方断然拒绝了 。
王某 , 在出事之前是一位颇受人尊重的医学专家 , 1985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医疗系 , 华山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 , 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 在与王某相关的介绍资料上 , 往往跟着一大串头衔 。
这些头衔 , 一般人就算不是很了解 , 但全堆在一起 , 再配合一张看起来便十分成熟睿智、儒雅有学识的脸 , 无端端就会给人很专业、很值得信任的感觉 。
而王某的这个职业 , 与医药代表有接触 , 本来也是很寻常的情况 。
涉事女孩的信息没有披露太多 , 只知道她是刚出来工作的一位医药代表 , 这行需要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 , 而且因为药品是一种性质比较特殊的商品 , 很多较优秀的医药代表学术素养也相当出色 。

虽然这名女孩可能刚出来工作业务素质还没那么出众 , 但在私人问题上她还是一个比较拎得清的 , 至少在面对王某的威逼利诱时 , 女孩没有选择屈服 。
女孩和王某渐渐熟悉后 , 王某似乎就对其动了心思 , 经常找理由单独和女孩相处 , 虽然不知道王某此前是否就深谙利用地位吸引女孩的套路 , 但从他后面做的事情看 , 这位专家对男女避嫌之事不是很在意 。
因为案发当天 , 王某就要求这名女医药代表送他回家 , 但在地下车库 , 王某见四下无人便露出真面目 , 在车上将女孩强行侵犯 。
古装电视剧中经常会演女子遭侵犯后觉得自己“不干净”随即洗澡的情节 , 这名女孩显然没那么糊涂 , 她当即保留了体液证据并报警 , 王某因此被警方带走并刑拘 。

王某自然是不希望因此事影响到自己的职业和医学界地位的 , 既然如此就应该和小女孩保持距离 , 而不是事情发生后拿钱妄图堵住人家的嘴 。
或许是惧怕女孩报案 , 王某提出以500万私了 , 500万是一个多么诱人的数字 , 但如果跟《刑法》摆在一起看可能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
做个假设 , 女孩在遭王某侵犯后 , 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 而是以自己握有让他身败名裂的把柄为由 , 向其索要500万的补偿 , 这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王某侵犯女孩这件事上 , 女孩是受害者 , 行为人知晓他人的犯罪事实 , 向公安机关告发合法;但如果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 , 即使他或她本身是受害者 , 这类行为照样符合敲诈勒索罪要件 , “揭发违法事实”是完全可以被利用作为敲诈勒索加害条件的 。
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敲诈数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 就足以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如果女孩真以此作为要挟让王某拿出500万私了 , 经审理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 那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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