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香港惨案——现实版“血溅吊颈岭”( 二 )



根据以上可知 , 黄柏构成故意杀人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杀害多人且手段如此残忍 , 黄柏本应该处死刑 。
不过黄柏并没有死 , 先后经过两位医生鉴定都说他有精神病 ,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不过虽然没有死 , 黄柏却以神经病的身份活了一辈子 , 两个孩子在村里吃百家饭长大 , 一个家是彻底散掉了 , 黄柏的那一时不理智 , 看似是报仇雪恨了 , 实则得不偿失 , 当然这一切始于何蕊影和王某的悖德行为 , 只能说 , 如果是奸近杀 。
注:

  1. 1997年前香港适用他国法律 , 1997年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这里主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其罪 , 但并不妨碍其死刑既成事实;
  2. 文中名字除犯罪分子外皆为化名 , 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 , 侵删 , 谢绝转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