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以公开他人私密信息为要挟 , 让对方陷入进恐慌的情绪中 , 并以此要挟100万元 , 并拿到其中的40万元 , 在金额上已经构成“特别巨大”的情形 。 此时 , 李先生的行为便已经触犯了法律 。
【安徽捉奸事件回顾:妻子出轨丈夫上司,丈夫撞破后,场面一度失控】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是 ,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也就是说此时周某签下的欠条属于无效的 。
检察院在对双方进行调解之后 , 李先生的父母答应代其将40万元退给了对方 , 周某也做出了谅解 ,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本案画上了句号 。
李先生出差谈判的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 其工作能力也获得了认可 , 在以后的工作中便会获得更多的资源 。 而同时 , 其上司也将不再是周某 , 因为周某在此次事情发生后便丢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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