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死亡,省医院在封存的病历中加插病历,历经4次审理被判全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二 )


本案系患者住院期间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 , 医患双方在患者死亡后依法封存了病历 , 并进行了尸体检验 , 查明了患者的死亡原因 , 可以说前期的处理程序中规中矩 , 没有问题 。 诉讼中关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正常程序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能厘清事实 , 但出现了医方擅自在已经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材料的行为 , 由此导致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了争议 , 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 ,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后的再次审理 , 最终医方被法院认定为篡改病历 。 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 , 适用的是原《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 但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沿袭了原《侵权责任法》推定过错的规定 ,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因此承担了全部的法律责任 。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实行两审终审制 。 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 , 法律已经给了当事人充分的机会和可运用的法律手段 , 二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因此在二审判决书的文末会显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但是为了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 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诉讼权利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认为有错误的 ,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 , 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需要注意的是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为:(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因此 , 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 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 即“先再审 , 后抗诉” , 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后 , 当事人程序救济权利的唯一途径就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 , 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 在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同时 , 也要建立有效的病历资料管理制度 , 对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启封等程序进行清单化管理 , 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形的发生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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