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抗癌十年花费百万,被亲戚劝“放弃治疗”:我凭什么去死( 二 )


在高中 , 她可以说是全班最勤奋的那个学生 , 并且她的努力也获得了回报 , 在高三那年拿到了北大自主招生的名额 。 不过就在她准备摩拳擦掌大放异彩时 , 病魔竟然再次袭击了她 。 她的骨肉瘤又复发了 , 并且来势凶猛 , 已经扩散至肺部 。

李明馨重新回到了病房 , 她不知道未来等待着她的是什么 。 李明馨的母亲还未还清此前的欠款 , 现如今又要疲于奔走 , 四处借钱 。 不过好在公益组织得知了他们家的情况 , 李明馨的母亲也申请了协助 。 公益组织承诺会全部负担李明馨的治疗费 , 直到她治疗成功为止 。 现如今她和母亲终于不必为医疗费忧愁 , 而李明馨也同时与病魔和知识做着拼搏 , 或许李明馨出院的那一天 , 她能够顺利地通过高考 , 站在北大的校园 。
其实李明馨的故事 , 正体现了生命、生命权的重要性 。 如果生命处在天平的一端 , 那么另一端根本无法放置重量 , 因为世间的一切都不能与生命划等号 。 很多人在斥责李明馨的同时 , 却忘记她是一个普通人 , 只要是人就一定有求生欲 。 这并不是自私 , 而是与生俱来的渴望 。

另外 , 如果从李明馨母亲的角度来设想 , 她一定希望女儿活着 , 即便拼上她后半生的幸福也在所不惜 。 假如李明馨因为她放弃了生的希望 , 那么她将永远活在自责与痛苦中 , 即便日后能够还上欠款 , 过上幸福的生活 , 再拥有别的孩子 , 女儿也会成为她心底永远无法治愈的伤疤 。 因此亲戚劝说她和母亲放弃治疗 , 看似对李明馨母亲着想 , 其实没有站在她的角度为她设想 。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 正是由于生命的伟大和宝贵 , 所以我国法律才会将生命权位列人身权利的首位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正是因为生命权立于所有权利之上 , 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 , 并对他人的生命给予热爱和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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