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广西13岁少女被强迫后竟爱上对方,父亲发现后,险酿悲剧( 二 )



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终法院以QJ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小宇和小岚这么一番折腾 , 终究还是败在了法律面前 。
有人会觉得法律在这个案件面前太铁面无私了 , 既然双方都和解了 , 皆大欢喜了 , 就不能让他们好好在一起吗?还真不能 , 法律不是真的强硬 , 也有不外乎人情的时候 , 而在这个案件中 , 对于小宇定罪处罚的行为 , 反而正是“不外乎人情”的体现 。
新京报刊载的文中《别把人质情结描成“你情我愿”的爱情故事》说得很好 , 很多受害者对侵害者从“反抗”到“依赖” , 并非是你情我愿 , 而是人质情结作祟下 , 为了摆脱羞耻于是进行的自我麻痹 , 这一点最明显的体现不在于小岚 , 而在于小岚父母的妥协——

他们之所以妥协 , 就在于他们认为和解之后 , 强迫事实就不复存在 , 就是俩小孩不懂事 , 这张“不懂事”的遮羞布一旦得到法律认可 , 就会有更多QJ犯想法设法让受害者“爱上”自己 , 然后逃脱罪行 , 所以法律不能让步 , 小岚也应该从中明白过来 , 爱无法从伤害中诞生 。
【2004年广西13岁少女被强迫后竟爱上对方,父亲发现后,险酿悲剧】文中名字皆为化名 , 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 , 侵删 , 谢绝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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