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前男友特殊性癖好致其抑郁,索赔5万余元,上海法院判了( 二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在司法实践中 , 通常以是否构成伤残作为判断标准 。
首先 , 经医生诊断 , 董女士在精神方面的确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 但是董女士患上重度抑郁症的主要根源在于外界的目光和她本身的心理承受能力 , 与黄先生的性虐待行为其实关系不大 。
【女子起诉前男友特殊性癖好致其抑郁,索赔5万余元,上海法院判了】
按照时间推算的话 , 黄先生在两人确立关系之初 , 就已经实施了性虐待 。 而那时的董女士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也并非反抗或者不情愿的态度 , 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可得知 , 董女士其实是默许了黄先生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黄先生的行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归属为他和董女士的恋爱范畴内 。
倘若黄先生性虐待一事并未被曝光 , 那么董女士也无需再承受外界带来的精神压力 , 自然也不会患上重度抑郁症 。 因此黄先生的性虐待和董女士的重度抑郁症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其次 , 黄先生的性虐待行为并未使董女士伤残 , 其鞭打程度也是很轻的 , 董女士身上的伤痕连轻伤也算不上 , 因此她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
最终 , 法院认定黄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 并驳回了董女士的全部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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