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正犯和狭义共犯 , 其中 ,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 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 , 处罚上为主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违法性从属于正犯 , 通过正犯实现法益侵犯 , 即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 。 共犯中的教唆犯处罚上一般为从犯 , 也可能为主犯 , 帮助犯一定是从犯 。
在对共同犯罪处罚上 , 常说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这句话 , 仅针对共同正犯而言 , 不适用于教唆犯和帮助犯 。
管某与小倩均涉嫌强奸罪 , 管某为直接正犯 , 小倩为共同正犯本案中 , 管某与小倩构成强奸罪 , 为共同犯罪 。 强奸罪是侵犯的法益妇女性自主权 ,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 无性的自主能力 , 因此 , 无论其是否同意 , 与其发生关系的 , 均构成强奸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强奸幼女的 , 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
在管某与小倩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 , 管某是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 , 为直接正犯 , 小倩作为女性 , 永远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 , 构成强制猥亵罪 , 本案中 , 小倩在管某强奸幼女的过程中 , 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不仅将两名幼女带至旅馆 , 在管某实施强奸过程中 , 小倩帮助管某压制女孩的反抗 , 使得管某的犯罪顺利完成 , 因此 , 小倩也起到了正犯的作用 , 为共同正犯 , 无论直接正犯还是共同正犯 , 均为正犯 , 处罚上均为主犯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本案中 , 管某与小倩可能面临1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为报答情人,女子将自己外甥女骗至旅馆,帮助情人性侵】结语:通过以上分析 , 重点就共同犯罪相关问题 , 进行简要分析和说明 。 本案中 , 管某与小倩均涉嫌强奸罪 , 为共同犯罪 , 其中 , 管某为直接正犯 , 小倩为共同正犯 , 两人从处罚上均为强奸罪的主犯 。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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