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小姐遭绑架,朋友出钱又出力不顾老板娘阻止毅然进行报警( 二 )


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绑架案中所扮演的角色 。

作内应 , 时刻注意情况 , 及时打电话告诉同案犯 。
听他们的安排偷银行卡 。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郭刚子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 。
绑架受害者李某 , 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 。
应当予以惩处 。
其中在共同犯罪当中 。

郭刚子的行为积极主动 , 起到了主要作用 。
不应认定为从犯 。
郭刚子虽然于庭审中翻供 。
但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比较稳定 , 且内容基本一致 。
对于自己绑架杀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

而根据同步的录音录像来看 , 侦查人员没有相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所以郭刚子的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至于对于李某的杀害行为 。
目前只有郭刚子的个人说法 , 系孤证 。

至于江某因为不在现场 , 不能证实郭刚子和杨某的杀人行为 。
并且根据郭刚子所指认的抛尸地点 , 未能找到受害者尸体 。
且在进行审判的时候 , 李某下落仍然不明 。
所以在仅有郭刚子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

不能认定郭刚子绑架杀人的犯罪事实和处以刑罚 。
综合相关情节 , 作出如下判决 。
郭刚子犯绑架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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