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200万?90后小伙跳槽B站,被老东家索赔巨额违约金,结果来了( 二 )


本案中 , 小王月薪2万 , 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为200万 。 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 小王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 。 因此 , 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24万元 。
「小王2019年7月入职 , 2020年7月离职 , 前后也就12个月吧 , 估计到手的工资总额可能都没有24万 。 」

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竞业关系 , 不应拘泥于经营范围
一审结束后 , 小王又向中院申请了二审 。 小王认为 , 两家公司虽然经营范围重叠 , 但是实际业务完全不同 。 老东家做的是金融服务app , 广告词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 , “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 。
而B站经营的是视频平台 , 提供内容品类包括生活、游戏、娱乐、动漫、科技和知识等众多领域 。
另外 , 老东家还在B站上开通了账号 , 所以二者并非竞业关系 , 应该视为合作关系 。

  • 某app和B站到底是不是竞业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 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 , 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 , 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 , 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
具体到本案中 , 两家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是否重合?对标市场是否重合?应从多角度进行审查 , 还原事实真相 。
事实上 , 某app公司网站宣称“是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 , 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 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 。 ”由此可见 , 该公司提供的是金融信息服务 。
而B站 , 众所周知主营的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 , 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 。
两者对比 , 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 , 都存在显著差距 。 即使普通百姓 , 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间的差异 。
在此前提下 , 某app公司仅以双方经营范围存在重合 , 就主张形成了竞业关系 , 有欠妥当 , 本院予以纠正 。 小王并未违反竞业限制 , 不需支付违约金 。
  • 竞业限制是否继续生效?
既然小王没有违反竞业限制 , 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时也都提出要求小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 那么现在小王到底要不要继续履约呢?答案是 , 双方都要继续履约 。
二审法院认为 , 小王没有违约 , 所以协议仍然合法有效 , 协议对劳资双方均有约束力 。 小王要依约向原公司报备工作情况 , 公司要依约继续每月支付经济补偿 。

汪Sir有话说
我们很多人都听过 , 或者签过《竞业协议》 , 可是对《竞业协议》的了解却很少 。 以至于让很多公司占了便宜 , 本案中的小王就是受害者之一 , 200万的赔偿金明显就是欺负人了 。
第一 , 《竞业协议》的经济补偿有标准吗?
本案中 , 双方约定经济补偿为 , 小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 , 合理吗?事实上 , 法律没有竞业限制设置经济补偿标准 。 一般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 , 双方约定10%、50%、80%都是可以的 。
但是这里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30% 。 因为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 ,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 , 法院一般会以30%作为标准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 , 《竞业协议》的违约金有标准吗?
也没有标准 , 就像一审法院说的 , 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 , 可以提高违约金的金额 。 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 可以调低金额 , 这一切都是由法院酌情增减的 。
我想这家app公司之所以把违约金定的这么高 , 可能就是为了法院“酌情”做准备的 。 如果把违约金定的很低 , 又拿不出损失证据 , 结果可能拿到的违约金就很少了 。 先把金额定高了 , 哪怕最后打了一折 , 也是一大笔钱 。

第三 , 公司可以让所有员工签《竞业协议》吗?
不能 , 关于签约对象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本案中 , 小王可以归类于高级技术人员 。 一般的工作人员是不用签《竞业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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