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特别残忍手段” , 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
本案中崔某因和王某在房费的问题上发生争执 , 竟将其杀死 , 从行为上判断主观恶性极强 , 手段极其残忍 , 且在作案后还劫掠了王某的钱财逃跑 。
此外 , 犯罪嫌疑人入室杀人后 , 看到室内的财物后又起意取走财物的 , 如果财物价值达到较大的 , 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
《刑法》中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因此 , 如果崔某在杀人后盗取的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则同时会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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