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100万包养少女,约定一辈子做情人,事后反悔要回钱( 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李小姐拿到一审判决书后 , 立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在二审公堂 , 她说明了自己跟张老板是包养关系 , 100万是包养费 。
杭州中院经审理 , 张老板和李小姐签订的“包养协议”不具法律效应 , 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 撤回一审判决 , 驳回李小姐上诉 , 至于100万怎么处置由他们自己协商 。
看到这肯定有人要问 , 什么样的协议或者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 其实查阅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就能知道 , 具备下面三种条件的协议合同才由法律效应:(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虽然 , 出轨、包养不违法 , 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所以李小姐的“包养协议”不合法 , 她和张老板的行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 100万就由他们自己协商何去何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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