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码归一码!我孩子从你的车上摔下 , 你就应该负责!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让两个未满12周岁的孩子坐到电动车的后座上 , 且未佩戴安全头盔 , 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 , 即使按照好意同乘角度来讲 , 被告也应当对孩子的安全起到照看及注意义务 。
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 , 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无偿帮工人 , 如果致人损害的 , 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被帮工人有明确的拒绝行为 , 才不需要承担责任 。 而本案当中 , 我方当事人 , 在长达两年时间中 , 为原告接送孩子的期间 , 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拒绝的意思表示 。 因此 , 孩子摔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 , 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 我方无须担责 。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监护人 , 在应预料到电瓶车接送存在风险的情况下 , 仍将孩子交给对方接送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被告对孩子的照顾已尽相应义务 , 无需担责!
对于此案 ,
你认为张女士是否应当
对孩子的受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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