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鱼时跌落鱼塘溺亡,家属向塘主索赔50万,茂名法院判了( 二 )



宣判后 , 吴某某、王某以及李某的家属都提起了上诉 。 李某的家属认为判得太轻、赔偿得太少了 , 一条人命就只值这些吗?王某则认为自己只偷了市场价仅为24元的鱼 , 怎么就成抢了?而且他推吴某某为的是让李某趁机逃跑 , 怎么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吴某某更是觉得冤 , 如果这些偷鱼贼不偷鱼 , 他能追他们吗?与李某一同跌入水中 , 那种情况下也得考虑他的实际年龄 , 他自身难保 , 根本无暇顾及其他 , 发觉有东西缠上他后便下意识的推开了 , 上岸后还缓了好一阵才大声呼救 , 拨打了报警电话 , 李某的死并非他造成的 。
显然 , 在本案中 , 王某的法律意识浅薄 , 盗窃总价值为24元的鱼 , 可能构不成盗窃罪 , 但王某为抗拒抓捕对吴某某实施了推搡的暴力行为 , 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 。 在司法实践中 , 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 , 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 , 均可转化为抢劫罪 。
从实际情况来看 , 王某、李某等人的盗窃行为败露后 , 如果不抗拒抓捕 , 结果极有可能是被批评教育一通 , 还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构不成犯罪 , 李某也不可能因此丧命 。 吴某某追赶偷鱼贼 , 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 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 如果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那么吴某某的行为既构不成犯罪 , 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 。

在该案中 , 最重要的一点其实还是在于:王某将吴某某连同李某推入水中后并没有实施积极的救助 。 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行为 , 以及吴某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 认为不能强求一个快70岁的老人在落水后还能保持足够的理智以及体力 , 将另一名男子救上岸 , 且吴某某对李某并没有实施阻扰其上岸的行为 , 上岸后进行了呼救 , 履行了救助的义务 , 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 。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 吴某无罪无责 , 无需承担赔偿 , 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 王某构成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择一重罪处罚 , 以抢劫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4年 。
【男子偷鱼时跌落鱼塘溺亡,家属向塘主索赔50万,茂名法院判了】(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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