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河北男子存两千定期,20年后银行拒不兑付:利息太高不能给( 二 )


骆先生和胡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当年的存款单以及当年农行的宣传小册 , 上面明晃晃地写明了年限以及利率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而且该从双方达成存款意愿并且签字盖章之后 , 这个存款合同就是有效的 , 也就是说即便银行如何辩驳 , 都应该要支付骆先生和胡女士这一笔本息 , 可最终法院却并没有按照以前的利率来对银行进行判令 , 而是依靠如今的利率以及年限 , 按照5年转存的方式 , 判令银行支付骆先生本息9000多元 , 而胡女士只有仅仅2000多元 。

按照通货膨胀来看 , 两人之前的钱财不仅没有保值 , 反而还亏本了不止一点 , 这要两人根本就没有办法接受 , 因此随后两人提出上上诉 , 或许是因为该案件性质复杂 , 最终并未有结果流出 。
公平本应该是相互的 , 特别是在银行这种金融机构中 , 储户将自己的钱财存入银行中 , 是因为相信银行 , 可最终却没有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 这叫他人如何信服?笔者既然已经有了合同 , 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 , 体现契约精神 , 无论之后的政策如何变化 , 这笔损失都没有理由来让储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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