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 但一般不构成犯罪 , 卖淫也是一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嫖娼 , 是指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 , 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 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
蒋某和阿月之间用金钱交易发生关系 , 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应处蒋某和阿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所以 , 警方最终对二人进行了为期10日的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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